新 優 攝 影 器 材 租 賃 合 約 書
承租人 (以下簡稱甲方) 向 新優有限公司 (以下簡稱乙方) 承租攝影用品,雙方同意規範如下:
第一條:標的物及租期
基本租期計算以二十四小時為一日,租賃期間如含乙方公休日則該日不予計費。
第二條:租金、押金及質押證件
一、甲方承租標的物時,應質押甲方本人含有個人相片之有效身份證件正本及本票予乙方,並於承租時出示身分證以外之第二證件。
二、甲方應於取件時,依約定之金額,以現金支付租金及押金。
三、甲方質押之證件、押金及本票,於租期終止時若無甲方賠償責任,由乙方歸還甲方。否則需待賠償完成後,方予以歸還,期間甲方不得主張權利或利息之賠償。
第三條:租金給付
一、標的物租金以甲方及乙方約定時為基準。
二、若甲方於租期到期前提早歸還標的物,乙方無須返還租金給甲方。
第四條:標的物返還與違約罰款
一、甲方應於租期屆滿時,將標的物返還乙方。
二、返還時間以乙方營業時間為限。乙方營業時間為週一至週日11:30~21:30。
三、甲方若超過約定返還時間返還設備,乙方得向甲方補收逾時租金。
四、甲方返還時間逾時未滿十二小時,逾時租金以每日租金半價計算。逾時超過十二小時未滿二十四小時,以每日租金全價計算。超過二十四小時以前述原則累加計算。
五、租約到期後逾二十四小時未將標的物歸還,乙方可沒收押金全額並請求兌現本票,並得報請司法機關處理。
六、租約展期,則按展期後新約時間返還。
第五條:租約展期
一、若甲方欲將租約延展租期,需於規定歸還時間前六個小時通知乙方,並經乙方同意後方為達成展期,展期時限以雙方議定為準。
二、若甲方未於租期內歸還承租物,甲方除需給付逾時租金外,且須賠償乙方營業損失。
第六條:租賃點收
甲方應於租賃標的物時當場點收並進行測試,如發現功能不正常或外觀顯有損壞時應即通知乙方更換或備註說明。點收完成後之功能異常或外觀損壞,則歸屬為甲方之責任,乙方有權利決定要求甲方予以賠償或維修。
第七條:返還測試
乙方應於甲方返還標的物後,依其規格與功能進行測試,並查驗測試結果。經乙方測試認可後,方為完成返還手續。
第八條:所有權
標的物之所有權歸乙方所有。在租賃期間內,甲方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保管及維護標的物,禁止出賣、設質、抵押、典讓與擔保、典當等行為,亦不得拆解或更換零件。
第九條:損害賠償
一、返還測試結果,如乙方發現功能不正常或外觀損壞,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維修費用或賠償新品等值現金,並負擔維修期間營業租金損失,營業租金損失以十五天為上限。
二、乙方不負責保存或備份記憶卡內任何資料。
三、甲方所租借的標的物(如:相機機身),若造成甲方的財產(如:鏡頭)損傷,乙方不負責甲方之損失。
第十條:管轄法院
雙方如因本租賃涉訟,以台中法院為訴訟第一審管轄法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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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人已閱畢上述規範並同意遵守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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甲方(姓名):_______________ |
乙方:新優有限公司 |
身份證字號:_______________ |
統一編號:25178144 |
電 話: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|
地 址:台中市西屯區華美西街二段315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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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 話:04-22932839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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